《务川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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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辅警改革

《务川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务川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务川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务川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2018年12月10日前以辅警身份进入公安队伍并在公安岗位上工作的为原有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原有辅警”),经统一招考与县公安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警员”),统称为辅警。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公安局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烈士评定的审查核实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及遗属抚恤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或协助县公安局科学开展辅警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县公安局承担。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辅警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

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辅助工作;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物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十四)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影相拍摄、视频制作、新媒体管理等公安宣传工作;

(十六)协助从事专业技术和特殊技能岗位的工作;

(十七)其他可由辅警协助开展或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认真履职,文明执勤,接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条  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试行)》(黔公通〔2017〕17号),合同制警员用人额度由县公安局提出,经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合同制警员用人额度的核定应遵循“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合同制警员规模。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在经批准的合同制警员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公安局根据经批准的合同制警员用人计划组织开展招聘。

第十二条  合同制警员招聘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各警种、科室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制警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合同制警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岗位或具有专业技能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以上处罚或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辅警工作的。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聘用合同制警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县公安局增设辅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辅警的队伍建设、人员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对辅警进行规范化管理,用人部门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保密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对辅警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了解辅警思想动态。

第二十条  辅警的党团关系应纳入所在部门党支部统一管理,辅警志愿加入党组织的,由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应建立辅警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对辅警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应当对辅警进行岗位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县公安局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应当将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奖惩、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辅警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年度考核连续2年基本合格、年度考核1次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辅警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一)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处分决定作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影响期间及期满当年不得晋升、不予以表彰奖励,影响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二)记过:影响期为12个月,处分决定作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影响期间及期满当年不得晋升、不予以表彰奖励,影响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降级:影响期为24个月,处分决定作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影响期间及期满当年不得晋升、不予以表彰奖励,影响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影响期满后,不恢复原级别。

(四)开除: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决定宣布之日起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工作中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安排或管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的;

(三)违反工作区域管理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的;

(四)邀约、参与非法集会、示威、停工、上访等行为的;

(五)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

(六)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七)散布有损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声誉言论的;

(八)违反公安部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和“六个禁止”的;

(九)擅自下载发布警务信息的;

(十)私自驾驶警用车辆的;

(十一)干预民警执法办案的;

(十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的;

(十三)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三)泄露国家或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五)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六)违规使用、保管武器的;

(七)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八)吃拿卡要、索贿、受贿造成影响,未构成犯罪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收容教育等治安管理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十)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135号)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尤其是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各项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奖励的方式分为通报表扬和个人嘉奖两种形式,年度嘉奖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实有在职在岗警辅人员总数的9%,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三十一条  辅警按照公安部出台的规定标准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交还公安机关。若有损坏或者遗失的,按照后勤部门提供的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二条  辅警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相应制度,畅通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保  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合同制警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缴费、装备服装以及工作运转等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合同制警员福利待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治〔2020〕16号)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实施方案(试行)》(遵市人社通〔2020〕16号)执行,由基本工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00元、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3810元)、年限工资层级辅警执勤津贴“五险一金”(以基础工资和年限工资为基数,其中住房公积金按12%缴存)组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新的协议工资标准后参照新标准执行。

层级辅警执勤津贴按照(公政治〔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以下标准执行,今后根据公安工作实际及上级要求动态调整。

七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600元;

六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700元;

五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800元;

四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900元;

三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1150元;

二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1300元;

一级辅警执勤津贴标准为1500元。

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建立合同制警员动态晋升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合同制警员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辅警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辅警违反纪律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辅警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  辅警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公安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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