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和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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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辅警招录 辅警故事

河南省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合理规划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符合其职业特点、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薪酬制度,更好地发挥警务辅助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层级的评定、晋升、降低和薪酬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辅警层级管理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竞争择优、持续激励。
辅警薪酬管理遵循“公平、晋升、激励”原则,根据辅警岗位职责、服务年限、绩效考核及岗位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薪酬。
第四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辅警层级和薪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层级的评定、升降、取消管理,审核、发放辅警薪酬。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或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合理确定本地辅警薪酬结构和标准,落实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辅警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层级管理

第五条 辅警层级管理,是指对公安机关使用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综合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各层级辅警在带辅责任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
辅警层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本地辅警层级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六条 辅警分为七个层级,从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七级至四级辅警层级间主要依据年限实行严格考核晋升。
四级至一级辅警层级间根据用人额度实行择优选拔晋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用人额度和符合晋升条件人员适当比例,核定本级公安机关各层级辅警额度。
(一)七至四级辅警不设职数限制;
(二)三至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总数的30%,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一至三级辅警额度的30%。
第八条 未评定层级辅警实行半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内称见习辅警,见习期不计入层级年限。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高中(中专)学历,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七级辅警;大学专科学历,首次可以评为六级辅警;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生学历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五级辅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四级辅警。
第九条 具有工作经历的辅警,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参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合理确定层级。
辅警因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内跨区域变更劳动关系的,在规定的层级额度内,参考原任层级,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情况确定层级;辅警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辞职、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辅警,所任层级自动取消。离职辅警再次进入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工作的,按新进人员重新评定层级。
第十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见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提出拟评层级意见;
(三)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评定辅警层级。
第十一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逐级晋升。
层级晋升应当参加晋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
第十二条 七级至五级辅警晋升层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七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三条 七级至五级辅警考核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任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拟晋升层级人员,并征求同级相关监督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四级至二级辅警晋升层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四级辅警任职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任职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任职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十五条 四级至二级辅警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任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层级条件人员名单;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进行审核;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定,并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提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下辅警,在本层级内因执行特殊任务、参与重要专项工作及重大安保维稳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显著业绩而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通过考核后,可以提前晋升层级:
(一)获得县处级表彰的,可以提前6个月晋升层级;
(二)获得厅局级表彰的,可以提前1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可以不受规定年限限制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获得二级嘉奖以上奖励等情形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可提前1年晋升上一层级。
同一事迹获得多项表彰和荣誉,或者同一人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多次表彰和荣誉的,只计一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辅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1年晋升层级: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2天以上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5天以上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辅警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
第十九条 辅警降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辅警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直接决定降级,或者提交所在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条 降级后的辅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晋升层级条件的,可以晋升层级。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辅警的薪酬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整体薪酬标准由各省辖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合理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时参照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保辅警薪酬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特殊专业类人才和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各省辖市辅警薪酬标准和基本构成确定前,应当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辅警薪酬由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辅警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辅警工资。
第二十三条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辅警的层级和工作年限,每一层级应对应不同的薪级,薪级之间应当体现适当差距。具体分级和级差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动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文职岗位和勤务岗位。具体由当地根据辅警从事工作的风险大小、难易程度、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与辅警岗位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四个等次。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当地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自定。但未定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按照7:3掌握。
第二十六条 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岗位的额外补助和补偿。包括岗位津贴、加班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助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参照人民警察为一线岗位或高危险岗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二十八条  新招聘辅警见习期满,正式评定层级的,从次月起享受对应层级工资标准。辅警见习期内只发放七级辅警对应基本工资。

第二十九条 辅警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陪产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其薪酬。
第三十条  辅警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依法支付薪酬。
第三十一条  辅警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辅警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辅警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减发工资: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公安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辅警请事假的;
(四)辅警无故旷工的;
(五)因辅警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发的其他情形。
因辅警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辅警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辅警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辅警晋升或降低层级后,自晋升或降低层级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层级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辅警出现辞职、被解聘、被辞退、退休、死亡等情况的,于次月起停止薪酬支付。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辅警在见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见习期考核不合格,工作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工作失职、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情形,符合解聘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在辅警层级评定、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薪酬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任人唯亲、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辅警对晋升层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所在公安机关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复议的辅警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省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辅警对层级评定和降级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复议、复核或者申诉、检举、控告,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核查。 
第三十九条辅警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受到刑事处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取消其原工资待遇;受行政处罚期间,未予解聘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薪酬依据责任追究情况相应确定。经审查核实,被立案审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事项不成立且未被追究责任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公安机关依法招聘使用的辅警,根据其学历、专业技术水平及从事辅警工作的资历、年限、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层级设置比例和晋升条件,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一般应当在五级辅警以下评定层级。情况特殊评定为四级辅警以上层级的,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具体评定细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标准、条件和程序,统一组织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辅警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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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评论:2   其中:访客  1   博主  1

    • avatar 上善若水 0

      政策是好,可是下面政府不执行,不等于什么也没有吗